对“用于加工原料”已到港大豆,授权相关直属海关可根据企业申请,允许()货物转为期货交割,并办理流向、用途等变更手续。改变流向及用途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且每批变更货物不少于()吨。

发布于 2021-02-03 2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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