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检疫许可证》且尚未入境的进口大豆,经期货交割库和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准同意后,海关总署授权()重新签发检疫许可证,允许进口大豆在“用于期货交割”和“用于加工原料”之间(),并修改“用途”、“进境口岸”、“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等相应内容,同时注销上次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并向海关总署备案。

发布于 2021-02-03 23:34:13
【多选题】
A 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海关
B 实际进境口岸直属海关
C 变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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