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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发布于 2023-01-06 16: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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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邦
2023-01-06
相互了解是朋友,相互理解是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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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683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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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2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
4
对被宣告拘役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5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6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7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8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中级人民法院。
9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10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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