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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 2023-01-06 1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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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黄铜
2023-01-06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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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tyyu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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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被宣告拘役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3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4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5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6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7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8
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查处纠正,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处理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
9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10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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