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任某乡信用社信贷员的张某,使用曾经在该信用社贷过款的贷款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假冒他人签字,先后以该乡村民谢某等人的名义,从该信用社贷款15笔共计51.89万元,用于投资经营采石场,到期后逾期未还。信贷员张某的行为构成( )。
发布于 2022-03-14 16:37:54
【多选题】
A 构成挪用资金罪
B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C 构成盗窃罪
D 构成职务侵占罪
E 属于违规发放借、冒、假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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