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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予以重点监控。解析: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布于 2021-05-24 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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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滋滋
2021-05-24
整天做梦的纠结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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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依法不再具备挂牌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挂牌转让,予以摘牌。解析: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2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出现异常转让情况的股票采取盘中临时停止转让措施并予以公告。解析: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
3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解析: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五十八条。
4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转让行为,应提醒客户。解析: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5
全国股转公司对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予以重点监控。解析: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6
针对股票异常转让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警告并处罚款的自律监管措施。解析: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7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出现转让异常情况后,视情况单独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解析: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8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9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10
对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虽泄露内幕信息,但他人未进行交易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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