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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发布于 2021-05-09 01: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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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哥
2021-05-09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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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素袖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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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7
国有企业应当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8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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