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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不得与本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发布于 2021-05-09 0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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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百合也有春天
2021-05-09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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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宇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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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可以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7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9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企业规定,利用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等,转移、侵占、变卖、私分国有资产。
1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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