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期(1905年),清政府设立了巡警部,负责全国的警务工作。巡警部下设五司,分别是:
内司:主要负责巡警部的内部事务,如文档、档案管理、财务等。
外司:主要负责对外事务,如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等。
警政司:负责制定和执行警务政策,监督管理地方巡警机构。
警法司:负责警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以及警务人员的法律培训。
警保司:主要负责警察的福利保障,如退休金、医疗保险等。
这五司的设置体现了清朝末期对警务管理的重视,也标志着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开始。巡警部的成立,是清朝政府在面对国内外压力和挑战时,试图通过改革来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