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以下是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完善: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本为朋友关系。原告出于信任,在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1日,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2日,2023年10月3日,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4日,以及2023年12月11日向被告提供了多笔借款。被告在吸收每笔借款之前均向原告作出承诺,表示将通过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按时归还至少5000元。
然而,被告接受借款后,并未遵守之前的承诺,至今未归还任何一分钱给原告。自始至终,原告频繁催告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始终不予理会,最终甚至采取将原告从通讯工具中拉黑的方式拒绝沟通,躲避还款责任。
被告这种藐视诚信、拒不还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原告恳请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惠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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