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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观点展示2022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范例:甲乙共同向丙射击。甲未料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发布于 2021-03-02 22: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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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姥爷
2023-03-02
专业摄影器材、旅拍婚礼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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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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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抢劫罪,要求第一步(强制手段如暴力行为)与第四步(取财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关联性(当场性)。这是因为,抢劫罪实际上是个复合行为犯,也即由两个行为组合而成,一个是暴力行为,另一个是取财行为。只有这两个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关联性,才能组合成一个新罪(抢劫罪),否则组合不起来,只能按照两个罪来处理。 例1,甲带着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在上海杀害乙,然后坐火车到北京,进入乙家(乙独居)拿走财物。由于甲的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时间上隔得太久,不具有时间上的紧密关联性(当场性),也即不是当场取财,因此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 例2,甲为了抢劫乙的珠宝,用刀杀了乙,当场拿走珠宝,离开乙家。过了十分钟,发现自己的刀遗忘在现场,便返回乙家取刀,此时发现乙的名表,便拿走名表。甲拿走珠宝构成抢劫罪。甲拿走名表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2
判断重点应放在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就成立敲诈勒索罪。该罪成立条件: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第一步,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财产请求权,在行使权利,则表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要有请求权,需要有请求权基础(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步,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此威胁对方给钱。 例如,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公司认为不用支付。丙威胁:若不支付,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在该笔补偿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双方有争议。丙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3
乙欲杀死丙,正要开qiang时,被窗外的甲开qiang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甲―乙―丙)
4
乙欲杀死丙,正要开qiang时,被附近的甲开qiang打死。甲是猎人,正坐在附近擦qiang,不慎走火,打死了乙。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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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避免危险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砸坏乙的汽车玻璃,却碰巧救了被锁在车里的快要窒息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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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重伤昏迷,抛“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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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乙死亡,为了抛尸,将乙扔进河里,乙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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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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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主动 性,而非被迫性
10
例如,某日凌晨2时50分左右,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某手机店,用放在电动自行车储物筐中的铁锤砸破该店的落地玻璃门,潜入店内欲盗窃手机,因触发自动报警装置,王某匆忙盗窃3个手机盒逃离该店。数分钟后,王某发现所窃手机盒中仅存放有破旧报废的手机配件,并未窃得手机,遂又返回手机店查看情况。发现店内报警装置已无报警声,便于凌晨3时左右再度潜入店内继续盗窃。在店内经过一番查找后,王某发现店内的手机大多属于低端机型,即便盗窃后转卖也难以获得利润,于是决意待店主进货新款旗舰机之后再来实施盗窃行为,便转身离开该店。 [问题]如何认定王某两次盗窃行为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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