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抢劫罪,要求第一步(强制手段如暴力行为)与第四步(取财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关联性(当场性)。这是因为,抢劫罪实际上是个复合行为犯,也即由两个行为组合而成,一个是暴力行为,另一个是取财行为。只有这两个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关联性,才能组合成一个新罪(抢劫罪),否则组合不起来,只能按照两个罪来处理。
例1,甲带着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在上海杀害乙,然后坐火车到北京,进入乙家(乙独居)拿走财物。由于甲的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时间上隔得太久,不具有时间上的紧密关联性(当场性),也即不是当场取财,因此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
例2,甲为了抢劫乙的珠宝,用刀杀了乙,当场拿走珠宝,离开乙家。过了十分钟,发现自己的刀遗忘在现场,便返回乙家取刀,此时发现乙的名表,便拿走名表。甲拿走珠宝构成抢劫罪。甲拿走名表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发布于 2021-03-02 2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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