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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观点展示2022
乙欲杀死丙,正要开qiang时,被窗外的甲开qiang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甲―乙―丙)
发布于 2021-03-02 22: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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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gyy
2023-03-0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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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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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取走赃款),甲将银行卡借给乙使用,乙用来实施电信诈骗,对此甲不知情。乙欺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甲的银行卡。事后,甲得知卡里资金是乙诈骗所得资金。甲到银行柜台挂失该卡,然后领取现金。乙构成诈骗罪既遂。对甲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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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帮取赃款),乙诈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乙的银行卡账户。乙向甲告知真相,让甲到银行柜台取走该现金(或者让甲在ATM机取走该现金)。乙构成诈骗罪既遂。对甲该如何处理?
3
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要构成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也即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说)。 取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例如(2021年主观题),赵某敲诈勒索周某,威胁周某,若不给10万元,就在网上曝光其隐私。周某害怕,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赵某告诉刘某真相,让刘某取回该10万现金。刘某取回现金后,二人予以平分。对刘某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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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抢劫罪,要求第一步(强制手段如暴力行为)与第四步(取财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关联性(当场性)。这是因为,抢劫罪实际上是个复合行为犯,也即由两个行为组合而成,一个是暴力行为,另一个是取财行为。只有这两个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关联性,才能组合成一个新罪(抢劫罪),否则组合不起来,只能按照两个罪来处理。 例1,甲带着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在上海杀害乙,然后坐火车到北京,进入乙家(乙独居)拿走财物。由于甲的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时间上隔得太久,不具有时间上的紧密关联性(当场性),也即不是当场取财,因此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 例2,甲为了抢劫乙的珠宝,用刀杀了乙,当场拿走珠宝,离开乙家。过了十分钟,发现自己的刀遗忘在现场,便返回乙家取刀,此时发现乙的名表,便拿走名表。甲拿走珠宝构成抢劫罪。甲拿走名表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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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重点应放在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就成立敲诈勒索罪。该罪成立条件: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第一步,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财产请求权,在行使权利,则表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要有请求权,需要有请求权基础(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步,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此威胁对方给钱。 例如,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公司认为不用支付。丙威胁:若不支付,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在该笔补偿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双方有争议。丙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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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欲杀死丙,正要开qiang时,被附近的甲开qiang打死。甲是猎人,正坐在附近擦qiang,不慎走火,打死了乙。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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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避免危险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砸坏乙的汽车玻璃,却碰巧救了被锁在车里的快要窒息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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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范例:甲乙共同向丙射击。甲未料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9
故意杀人,重伤昏迷,抛“尸”行为
10
例如,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乙死亡,为了抛尸,将乙扔进河里,乙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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