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 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发布于 2021-04-16 17:55:56
【单选题】
A 0
B 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张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C 0
D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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