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发布于 2021-04-16 17:55:59
【单选题】
A 0
B 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査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状况|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甲、乙执行的 合伙事务
C 0
D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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