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不慎被人骗走一大笔资金,造成合伙企业无流动资金,使合伙企业陷入困境。鉴于该合伙人在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大问题上也 经常疏忽,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其除名,王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 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王某可以( )。

发布于 2021-04-16 17:55:58
【单选题】
A 0
B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在其他合伙人作岀除名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
C 0
D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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