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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月的抚恤金由budui或者迁出地的退役junren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月起由迁入地退役junren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发布于 2021-02-28 00:01:06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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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
2023-02-28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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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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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junren、带病回乡退伍junren、参战退役人员病故后,发给6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2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3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因病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2年内提出申请。
4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当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junren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6
已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再婚的,不再发给定期抚恤金。
7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死亡的,增发12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8
现役junren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可以确认为因公牺牲。
9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junren、病故junren,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junren事务部门按照多次相加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0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junren,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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