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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junren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六级残疾junren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junren遗属抚恤待遇。
发布于 2021-02-28 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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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23456
2023-02-28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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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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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再婚的,不再发给定期抚恤金。
2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死亡的,增发12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3
现役junren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可以确认为因公牺牲。
4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junren、病故junren,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junren事务部门按照多次相加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5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junren,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junren,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7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junren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35周岁为10年,36-55周岁为20年,56周岁以上为长期。
8
残疾junren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jundui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9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junren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9
残疾junren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县级退役junren事务部门审核登记时,发现残疾junren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junren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junren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10
失业残疾junren改领残疾抚恤金的工作由县(市、区)退役junren事务局审批后报设区市退役junren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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