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以下是更简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多年朋友。2023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请求临时借款,并承诺每月分期还款5000元,但始终未兑现。具体借款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9月21日、10月1日至3日、10月8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4日及12月11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不仅未还分毫,还拉黑原告联系方式,导致联系中断。
综上,被告的失信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全部借款并承担本案一切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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