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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发布于 2022-02-19 09: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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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
2022-02-19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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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hann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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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1
为节约开支,可以将淘汰的涉密计算机交本单位非涉密部门使用。
2
涉密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3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传递,但可以在单位内部非涉密单机上处理、存储、传递。
4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使用无线扩音、通信设备不能把音量开得太大。
5
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6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急需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可以先提供,后补办手续。
7
对外交流中除交流内容与谈判口径外,所提供资料和产品应当经过保密审查。
8
对外公开新闻宣传时,单位代号、真实名称、掩护名称不得同时使用。
9
接受媒体采访,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特殊情况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10
音像制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资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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