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主办券商督导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五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发布于 2021-05-08 18: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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