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恩公司存在虚报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某市税务局决定收缴其发票并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请分析上述两个行为的法律性质。 2.某市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设定该类型的行政行为? 今天题目短,确是有难度的,请务必默写或翻阅法条后写出理由,否则,主观题和客观题在知识上没有区别。考客观题的同学也可以提前练一练。

发布于 2021-03-02 22:02:13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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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樽还酹江月
一樽还酹江月 2023-03-02
生命就是抗争
参考答案:
1.两个行为都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都对佳恩公司增加了负担,属于行政处罚。 2.收缴其发票并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属于警告、罚款和拘留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处罚法》第九条(六),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其他种类的罚款。 【本题注意】:收缴的性质理论上有争议,该行为兼具惩戒性和预防性,所以有考生回答为“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今年的考题真的考到,也是能够得分的。不过如果回答为强制措施,第2问的答案就得在该行为上分情况讨论了。地方性法规在强制措施上只能设定查封扣押,不能设定其他种类的强制措施。但是,停止提供发票属于处罚,该行为的内容是不会有答案调整的。很多同学第二问答不对,是因为对于一些特别情况的法条定位不熟悉,或者知识点不熟悉,一般设定都在设定的法条中,但本题地方性法规的设定你除了需要知道第12条、还需要知道第9条第(六)款,这是很多老师都讲到的东西。 稍微一错,就哭唧唧,这怎么行捏。第2题是可能部分老师都不知道的东西,你错算啥,但希望大家掌握,因为官方案例书里有这个。还有你不可能拿满分,6问,你会3问半就过了,哭什么哭,都给我笑。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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