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所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3、迟到或早退一个小时以上的。 4、一个月中旷工三天以内的,扣发旷工期间岗位工资及当月起3个月内绩效工资;旷工三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及当月起六个月内绩效工资。年度内发生旷工的员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认定为旷工一次者,由人力资源部给予静告处分一次,同时当事人须提交书面检查;累计旷工三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或连续旷工十天及以上者,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1-02-18 04: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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